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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涉外律师代理涉外酒店管理协议纠纷仲裁案

苏州涉外律师代理涉外酒店管理协议纠纷仲裁案

承办律师:肖翔、陈芍开、张成楠、沈靖城

律所名称: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或项目简介

苏州某地产公司(“地产公司”)与某知名外资集团酒店管理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了《管理协议》,约定由酒店管理公司协助地产公司参照某奢侈酒店品牌的标准开发酒店,酒店开发完成后交由酒店管理公司进行品牌化管理,管理期限为20年。协议签订后,地产公司着手开发酒店并按约向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相应的开发服务费。由于酒店开发周期较长,协议履行过程中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双方在合作上分歧频发,后地产公司单方解除《管理协议》。酒店管理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地产公司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同时主张解除《管理协议》,并要求地产公司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700多万元。本仲裁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为中英双语,首席仲裁员来自新西兰。

酒店管理公司申请仲裁后,地产公司委托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并由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肖翔、陈芍开、张成楠、沈靖城四位律师办理本案。

二、提供法律服务情况

本案中,酒店管理公司索赔的6700万系“预期利益”损失。针对酒店管理公司的主张,本案代理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判例以及法学论著,在向仲裁庭递交的答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预期利益损失应为净利润损失,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的系预期收入损失,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代理律师参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界定为“预期的净利润损失”。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的《预测报告》,系基于假定条件下在预测报告期内其履行《管理协议》后可以预期获得的收入(许可费和管理费)的测算。而酒店管理公司要获得此收入,必须在此报告期内持续投入资金、资源、产品和服务并持续妥为履行《管理协议》。因此,酒店管理公司《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结果实乃基于《管理协议》的预期收入损失,而非净利润损失。酒店管理公司的净利润损失应参考酒店管理公司的利润率确定。代理律师查询了酒店管理公司所属集团公布的年报,年报显示该集团2020年度利润率不到10%。退一步讲,即使姑且采信《预测报告》关于未来20年收入的测算,则按此利润率推算酒店管理公司的损失也在670万元左右,与酒店管理公司主张的6700万元相差甚远。

第二,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的《预测报告》本身存在多处瑕疵,且报告的出具方与本案双方均存在利害关系,报告的可信度存疑。代理律师逐字逐句核对了400多页的利润计算报告,发现二十多处明显瑕疵,涵盖数据错误、无依据点或明显主观判断等方面。且该报告的出具方与酒店管理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也与地产公司存在未决争议,其与本案双方均存在利益冲突,该《预测报告》在本案中作为证据缺乏中立性。

第三,酒店管理公司涉嫌外汇违规。经细致审核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的证据,代理律师发现酒店管理公司及其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可能涉嫌外汇违规,代理律师巧妙地指出了该等违规行为。

三、取得的成效

上述答辩意见提交后,酒店管理公司主动联系代理律师及地产公司洽谈和解。基于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和专业指导,地产公司与酒店管理公司经多轮谈判后,于2021年8月达成书面协议,以地产公司支付酒店管理公司人民币720万元和解,本次仲裁全部仲裁费用由酒店管理公司自行承担,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出具仲裁裁决书。